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平臻安盈星耀1号B期FOF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最低投资金额的变更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平臻安盈星耀1号B期FOF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最低投资金额的变更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投资顾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下发并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公司作为《平臻安盈星耀1号B期FOF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EA064(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人,将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现将本计划委托人最低投资金额的变更公告如下:
根据《管理规定》对委托人最低投资金额的规定,本计划对委托人最低投资金额由1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0万元人民币。已认购的委托人可在初始认购份额封闭期结束后的开放日选择全部赎回或者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不得低于40万元。现对原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相关章节内容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一)、原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章中约定的“(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现变更为“(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二)、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第八节中约定的“单个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现变更为“单个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
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第十节中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为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现变更为“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为4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三)、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六章第一节中约定的“本计划销售对象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现变更为“本计划销售对象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四)、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第一节中约定的“初始委托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现变更为“初始委托投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第四节中约定的“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高于100万元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10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现变更为“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高于40万元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份额;选择部分退出份额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不得低于4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40万元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份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不低于40万元。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低于40万元(含40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原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第七节第二款中约定的“部分赎回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份额低于100万元(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现变更为“部分赎回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份额低于40万元(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
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对因《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要求需变更的上述内容进行公告,按合同约定时间生效。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与本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除此之外,原资产管理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继续有效。本计划存续期间,我公司将切实按照监管规定以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公司(联系电话4008888933),我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