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平安期货星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报酬及浮动投资顾问费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发行的《平安期货星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SS597)(以下简称“本计划”) 需调整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及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平安期货星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既往本计划所发布的的公告,以下合称“原资产管理合同”,现将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中约定的“2、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章节开头新增以下表述:
“本计划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投资者赎回计划份额时或在计划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二、原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中约定的“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的章节内容:
由原来的“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以管理人已收取的业绩报酬为限,从【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中列支。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的具体计算及支付方式以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变更为:
“(1)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方法
浮动投资顾问费金额确定:金额为管理人己收取的业绩报酬×分成比例,从【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中列支,分成比例原设为 100%。但以管理人在综合评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采纳情况和对业绩表现的贡献后,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后的分成比例为准,分成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2)浮动投资顾问费的支付方式
在资产管理人收到业绩报酬后,支付给投资顾问浮动投资顾问费。”
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对因《运作规定》要求需变更的上述内容进行公告。除本公告内容外,原资产管理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继续有效。本计划存续期间,我公司将切实按照监管规定以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公司,我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