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
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
2006年6月,杨JF犯罪团伙金融诈骗四川省某烟草公司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 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杨某的洗钱数额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2008年8月15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 、杨某等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杨某犯洗钱罪。
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为20%。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成克杰洗钱案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成克杰的洗钱程序具体如下:首先,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张静海,张帮助其将黑钱存入银行,为此成克杰付给张静海1150万元,并且付给了银行手续费。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空壳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尽管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最后,成克杰还要想办法把企业账户上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但是,成克杰却没有想到他的这一切努力最终都是枉费心机。香港某银行发现,一贸易公司在该行的账户经常收到从内地广西转入的大宗款项,金额从500万至1000万不等,但该公司留存银行的客户身份资料显示其难以支撑如此大额的贸易活动,该银行于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了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香港、内地两地警方以此为线索联查,发现该公司是专门为成克杰清洗贪污受贿所得而设立的。成克杰收受的巨额贿赂被以贸易为名转入该公司,该公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将其作为正当经营收入,在向香港特区政府缴纳所得税后转变为表面合法收入。但是,成克杰还没有享受到他煞费苦心清洗的巨额黑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正义的审判席。
胡某某洗钱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某公司董事长胡某与前妻李某,指示张某等人采取虚构二手房交易的手段,冒用他人身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元。胡某的姐姐胡某某于2008年3月至5月间,明知胡某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将胡某骗取的赃款进行转帐,用于个人支配。胡某某后被检方以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张某团伙洗钱案
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与王某商定由张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王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张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于是张某与其他4人结伙,在2006年7月至8月间,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件,申请办理了94张银行卡,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随后张某等4人分别使用94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l00多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近8万元,按照王某的指令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将剩余资金汇入王某指定的相关账户内。2006年8月,警方将张某等抓捕归案。法院认为,张某等人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