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期货有限公司连续交易补充协议的公告
关于平安期货有限公司连续交易补充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平安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连续交易规则要点
(一) “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具体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目前连续交易品种为黄金、白银,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二) “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对于目前连续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三) 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对于目前的连续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的第一节是由前一个工作日的21:00至当日2:30以及当日9:00至10:15组成。
(四) 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即20:55至21:00,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五)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乙方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六) 更多连续交易相关规则请登录交易所网站查询,如交易所连续交易相关规则发生变化以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因连续交易时间银行不支持跨行转账,请提前在银期转账报备账户中准备好充足资金。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其他方式转入资金,甲方将顺延至日盘期间处理。乙方进行入金操作后务必及时电话通知甲方确认是否到账,确认电话:400-8888-933。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确认入金导致强行平仓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开户、资料变更、有价证券提取等常规业务。
第五条 当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持仓时,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都应该特别关注并合理控制在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六条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乙方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被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乙方应时刻关注自已账户的资金、交易和持仓等情况,同时保持预留电话的畅通。
交易日结算后,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当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则视作乙方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八条 乙方应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防范盗码及以“委托理财”等名义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可能因为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结算未能完成或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原因,对交易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暂停交易,乙方须密切关注交易规则变化并及时登录交易所或公司网站查询。
第十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本协议自公告发出三日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