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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发布《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公告

  • 时间: 2013-09-03
  • 文章来源: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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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国债期货上市在即,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为保证您顺利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期货”)拟定了《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根据《平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第六十三条约定,《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将通过平安期货营业场所、网站等方式向您公告发出,并于公告三日后生效。生效之前,您有权与平安期货进行协商。如有疑问请咨询400-8888-933。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发布《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

行金融期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生巨额损失,失的总额可能超存放在期公司的全部初始保金以及追加保金。在决定行金融期交易前,您充分了解以下事

一、您当了解金融期、相法律法、中国金融期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金融期交易风险

二、您当充分了解金融期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交易的区,了解金融期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金融期交易采用保金交易方式,潜在失可能成倍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金融期到期,如您仍持有未平约且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则,交易所将按照交割规则将您持有的合约进金交割或实物交割,您将无继续持有到期合,具有到期日风险;金融期到期前,如您仍持有未平且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则,您将面临强行平仓风险或交割违约风险,由此生的用和果将由您承担

三、您当了解我国股票、债券市尚属新转轨的市,市动较为频繁。金融期以股票、债券等现货场为,金融期价格的波往往大于现货价格的波。此外,金融期约标大,相地盈额较大。因此,您的投可能会面巨大的风险

四、金融期场实行投者适当性制度,您足中国会、交易所及期公司于投者适当性准的定。投者适当性制度的各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行的价,不构成的投,不构成利保

您必充分理解金融期交易投者所当具经济能力、专业和投资经验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金融期交易。

五、您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的金融市,充分金融期交易的风险,根据相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由拒承担金融期交易 约责任。

本《金融期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从事金融期交易投的特提示,全面了解期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阅读署《期交易风险说》、《客户须知》。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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