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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启用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公告

  • 时间: 2019-10-30
  • 文章来源: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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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因11月8日交易系统切换(相关信息已公告),我公司对《期货经纪合同》进行了修订,条款变更具体详见如下。
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新版《期货经纪合同》于11月8日起生效。您可以联系公司查阅或签署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如果您未对新条款提出书面异议的,公司将视同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新版《期货经纪合同》的所有条款。
    如果您有疑问,可致电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33。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0 日
 
 附件:条款变更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1
风险率=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率)*100%
风险率=持仓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率) /客户权益*100%
2
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的风险率)小于100%时,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立即自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的风险率)大于100%时,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立即自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小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3
收市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风险率)小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30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追加的保证金以到达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收市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30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追加的保证金以到达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小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4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因乙方操作引起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乙方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平仓委托,并实施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因乙方操作引起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乙方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平仓委托,并实施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小于或等于10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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