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平安期货星洛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报酬及浮动业绩报酬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托管人: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发行的《平安期货星洛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SVX232)(以下简称“本计划”)需变更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及投顾顾问的浮动投顾费。现将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中约定的“2、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章节内容现变更为“本计划管理人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分为收益分配日(如有)、份额赎回日以及计划终止日。收益分配日提取是指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提取业绩报酬;份额赎回日和计划终止日提取是指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计划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
本计划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投资者赎回计划份额时或在计划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本计划委托人每笔投资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0%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①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期间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收益分配日(如有)、份额赎回日、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③收益分配日(如有)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分红资金中扣除且不超过委托人份额分红资金。在份额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委托人的赎回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在委托人份额赎回确认日和计划终止确认日,业绩报酬按委托人赎回份额或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赎回份额为一笔认购/申购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赎回份额单独核算业绩报酬,而该笔认购/申购份额的剩余部分不受影响。
(2)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的计提,以该笔份额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期间为基准。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如委托人该笔份额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认购所得的份额,以本计划成立日为准;申购所得的份额,以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为准;分红所得的份额(若有),以红利再投资对应的除息日为准。委托人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认购/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若有)应收的业绩报酬。
①期间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
R = [(P1-P0)÷P0x] ×(365÷T)×100%
其中:
R=期间年化收益率
P1=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P0 =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P0x=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T=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含)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的天数
②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期间年化收益率 |
收取比例 |
业绩报酬计算公式 |
R≤0% |
0 |
E =0 |
0%<R |
20% |
E = N×P0x×(R-0%)×20%×( T÷365 ) |
E=某笔份额对应的业绩报酬
N=委托人该笔认(申)购或红利再投资(若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持的份额数,或其在本次赎回日赎回的份额数,或其在基金终止时所持的份额数
③将所有笔数的业绩报酬加总,得到总的业绩报酬费用(∑E)。
∑E=E1+E2+E3+......+En
其中的n为所对应的份额笔数。
(3)业绩报酬的支付方式
业绩报酬在分红资金(如有)、赎回确认金额、清算资金中扣除,对计划份额净值计算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二、原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中约定的“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的章节内容变更为“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以管理人已收取的业绩报酬为限,从【管理人的业绩报酬】中列支。投资顾问的浮动投资顾问费的具体计算及支付方式以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签订为准)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按照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对因《运作规定》要求需变更的上述内容进行公告。除本公告内容外,原资产管理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继续有效。本计划存续期间,我公司将切实按照监管规定以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公司,我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办理后续事宜。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2023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