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七条、《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在《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下增加如下条款:
“乙方出现或将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违规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同时,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此新增条款将在本通知公告三个交易日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