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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平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内容的公告

  • 时间: 2010-11-03
  • 文章来源: 平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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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七条、《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以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在期货经纪合同》第四十四条下增加如下条款:

乙方出现或将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违规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同时,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此新增条款将在本通知公告三个交易日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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