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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的公告

  • 时间: 2010-11-18
  • 文章来源: 平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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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为强化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查规则体系、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近期各期货交易所专门针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颁布监控指引,明确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同时对期货公司可执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作出了规定。

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的相关规定,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六)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七)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九)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二)盗码交易行为;

(十三)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四)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详细内容,请登陆公司投资者教育专栏查阅。

为执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执行交易所监管规定,对出现或即将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经提醒、劝阻、制止无效的,将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将按最新的规定来执行。如有疑问,敬请咨询:4008888933075583785661

 

特此公告!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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