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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

  • 时间: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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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上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宣传材料、甲方业务流程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居间人是受甲方或者乙方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居间人不是甲方员工,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 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变更生效。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 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乙方在甲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出入金业务(除银期转账业务)。乙方应当将甲方的保证金出入金单据填写完整,并将在银行办理转账业务的回单一并交给甲方。乙方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给甲方的,须向甲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应根据乙方预留印鉴进行合理谨慎的表面真实性审核,及时处理合格的出入金划转业务。如甲方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或违反法律法规、期货合同、甲方业务规则,或指令超越权限等,甲方可不予受理。由于乙方未对甲方是否收到其传真及传真的内容予以确认,从而导致乙方的指令未能办理的,甲方不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因连续交易时间银行不支持跨行转账,乙方须提前在银期转账关联的期货结算账户中准备好充足资金。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其他方式转入资金,甲方将顺延至日盘期间处理。乙方进行入金操作后务必及时电话通知甲方确认是否到账,确认电话:400-8888-933。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确认入金导致强行平仓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开户、资料变更、有价证券提取等业务。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委托甲方在期货交易所办理权利凭证质押,必须签署相应的权利凭证质押委托书,退押时签署权利凭证退押委托书。权利凭证质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质押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限制乙方的交易权限。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限制乙方交易权限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乙方在使用备用下单通道下单时,存在备用下单通道繁忙,甲方不能及时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的可能性,由此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时,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认证乙方身份,乙方同意,只要二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异议,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乙方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路中断或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双方约定,甲方可以通过核对客户的身份证,电话,地址中任意两项作为乙方真实、有效的下达指令前的身份验证。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防范盗码以及他人以委托理财等名义将资金对敲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了多种期货委托交易方式,乙方须详细了解甲方提供的各种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则,在使用一种委托方式无法顺利发送交易指令时,乙方应使用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对于乙方未及时更换交易方式以致延误交易时机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使用交易软件中提供的程序化交易、套利交易、交易所组合等高级委托,乙方务必在使用前详细阅读该指令的含义及使用说明。对于乙方未对交易指令准确理解或使用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所提供的部分软件中,提供了多种操作参数设置以方便乙方进行交易,乙方在使用时必须透彻了解各种参数的设置方法和用法,由于参数设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完成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2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仅提供逐笔对冲格式的账单,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笔对冲及逐日盯市两种格式的账单。
第三十七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上一交易日交易结算报告及追加保证金通知。
(二) 通过乙方书面预留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或Email等其中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及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网站公告
□营业场所公告

 

□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40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40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确认收到后应当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乙方应在传真发出后立即向甲方核实传真到达情况,并确保异议在有效的异议期间内到达甲方处。如乙方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未能在有效的异议期间内到达甲方处,乙方应承担交易结果。
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如果核实证明有误时,甲、乙双方同意立即对错误之处进行更正并重新发出正确的交易结算单。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二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当乙方持仓连续交易品种时,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均应特别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六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客户权益/持仓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率)*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的风险率)小于100%时,乙方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立即自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收市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风险率)小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30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追加的保证金以到达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八条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因乙方操作引起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乙方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平仓委托,并实施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大于或等于10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出现或将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违规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品种、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品种、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三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如甲方在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后未行使强行平仓权利,乙方也未自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账户平仓后客户权益出现负值时,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偿权。
第五十五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_30_个交易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或有价证券等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需进行交割,对于拟进入交割月份的持仓头寸数量,必须与交易所交割所要求的数量相一致。否则,甲方有权于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的前一交易日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若乙方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而影响了办理时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交割违约处罚的具体约定:
(一)因乙方违约所导致的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交割时货款或仓单以及其它凭证、票据、有价证券等不足,由此而导致占用甲方资金时,甲方将按当期银行贷款罚息的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六十五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若手续费未明确约定的,按甲方《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六十八条 新上市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甲方在网站公告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乙方如有异议可与甲方另行协商,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按甲方公告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六十九条 若遇监管部门、交易所调整手续费或出现影响手续费调整的其它情形,甲方有权对《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甲方网站公告,乙方同意从甲方公告之日起按照甲方公告的手续费收费标准缴纳手续费。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自乙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成立,自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规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三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三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并有权通过平仓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七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解除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七十八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九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甲方规定办理书面销户手续,签署《销户确认书》。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 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五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                            (机构加盖公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段。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3.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4.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15.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16.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17.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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