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 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和虚假诉讼等各种套路手段,非法侵占财物。
典型案例
(一)逼签空白合同,提起虚假诉讼
2008年9月,被害人刘某向谭霖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 5%, 期限2个月,谭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仅支付刘某人民币239万元。后该公司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而后,该组织多次实施恐吓、跟踪、喷红漆和打砸店铺等行为,刘某被迫签下空白合同,谭霖遂以刘某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在开完庭后,谭霖指挥组织成员将走出法院门口的刘某强行掳上车至郊外进行威胁、殴打,并再次迫使其签下空白合同。
广州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谭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和重婚罪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十年,并处罚金。
本案属于“套路贷”涉黑组织借助民事诉讼、软暴力等非传统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新型黑恶犯罪,犯罪分子将专业法律知识融入暴力讨债,隐蔽性极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公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恶意提起的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经审查后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二)高中生借款三千,百万商品房抵债
2014年起,钟浩波等人陆续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或多倍本金借款合同以及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并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和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组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在读高中生刘某因创业需要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息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 8万元将该房买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四年。
本案中以钟浩波为首的涉黑组织通过“小额贷款公司”, 利用在校学生社会经验较少、经济能力较差而急需创业资金和进行高消费的情况,诱骗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并恶意叠加债务,软硬兼施胁迫被害人还债。人民法院坚持从重惩处“套路贷”犯罪,尤其是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强化“打财断血”,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三)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虚假流水凭证
2014年,被告人高峰在深圳市成立公司从事民间放贷金融服务。其先后纠集多人招揽贷款信用差、房产已多处作抵押及急需现金的借款人,通过派出“业务员”考察借款人房产、办理房产公证,并在“考察”通过后假扮出资方与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承诺函和提前还款协议等骗取借款人的信任。该团伙通过交替转帐的方式,给借款人账户转入远高于实际借款额的资金,并写进借款合同,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后让借款人将高出实际借款额部分,即时转回给其指定的同伙帐户,并以需先交付保证金、利息和手续费给公司做账为借口,诱骗借款人将刚收到的实际借款额中大部分资金取现交给同伙成员,之后该团伙又以各种理由不给借款人放贷。假扮“出资人”的团伙成员以借款人隐瞒负债情况为由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要求提前还款,并以法院起诉、查封房产威胁借款人,从而勒索虚高过账金额的款项。该团伙利用此种手段作案达1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55. 7万元。
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0金。
本案中,“套路贷”犯罪团伙针对名下有房产的客户,诱骗其贷款,并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合法财产为实,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套路贷”案件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依法从重惩处,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有效净化金融环境。
常见套路
①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名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②伪造银行流水痕迹
嫌疑人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③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 要求赔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款。
④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 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⑤软硬兼施恶意“索债”
嫌疑人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索债”, 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定罪处罚
“套路贷”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为目的,嫌疑人将被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和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重拳打击非法金融放贷行为。《刑法》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措施
Ø 不轻信免抵押、免担保、秒放款和免息等贷款广告信息。
Ø 不从非正规贷款机构借款。
Ø 不签订任何虚高借款合同。
Ø 如果遭遇“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请做到立即报警,不给犯罪分子任何敲诈勒索的机会。
————————————————————————————————————————————————————————
文章来源:《扫黑除恶·金融领域宣传手册》
指导单位: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合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银保监局
深圳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