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1.《国家安全法》
(1)国家安全的内涵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既包括安全状态,也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安全威胁的因素永远不可能根除,国家安全是一种相对安全。《国家安全法》强调要通过不断加强维护自身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克服和防范不安全因素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害。
(2)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
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3)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国家安全事务具有高度敏感、复杂的性质,既需要运筹帷幄,也需要令行禁止,必须通过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体制实现国家安全事务领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2.《网络安全法》
(1)共同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安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2)“1+X”的监管体制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3)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收集用户信息需征得用户同意;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4)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主要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响应、协助公安机关执法等义务。
(5)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6)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仅适用于台湾问题。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该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反间谍法》
(1)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
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2)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3)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5.《保守国家秘密法》、
(1)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6.《反恐怖主义法》
(1)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3)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
7.《核安全法》
(1)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