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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 时间: 2021-09-30
  • 文章来源: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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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2.0 2021年)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维护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公司对居间人进行管理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居间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并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六条  机构居间人应当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为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定居间人业绩准入标准,并每年检视及更新。

第九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条  居间人不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纳入公司劳动编制,不享有劳动福利、社会保险等公司工作人员所享有的权益,并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公司及工作人员、居间人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三条  居间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供公司进行审查:

(一)机构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完成协会培训课程的证明等;

(三)提供与居间人同名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居间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如实填写《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居间人职业信息;

(三)与其他机构开展居间业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以真实身份与公司签订《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期货居间人承诺书》、《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或其他补充合同。公司居间合同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居间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居间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居间人行为规范;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有效期;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需提前30天通知。

公司解除与居间人的居间关系,以公司发布的通知为准;居间人解除与公司的居间关系需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签字确认,其解除时间以公司确认时间为准。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对居间人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报备和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因居间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秉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一)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其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十条  居间人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有权依照居间合同约定获取居间报酬;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四)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五)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供公司了解其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等;

(六)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严格遵守各项承诺;

(七)不得与超过三家(含公司)的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八)不得诋毁公司和所介绍客户的名誉,不得开发公司已有客户或与公司员工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居间人应自行承担因居间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十)居间人需按照期货业协会和公司的要求完成居间人培训;

(十一)不得有利益输送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居间人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客户服务部可作为居间人的申请部门,依据拟申请居间人的真实情况填写《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申请要素表》,发起居间申请,接受居间人的咨询,协助运营管理部做好居间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居间人的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引入的审核,居间人信息的系统维护,居间费用的计算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企划部负责居间人返佣比例的审核,居间人准入标准的制定及更新,居间费用的发放及税务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服务部负责居间人及其客户回访话术的制定,居间人与客户关系的确定与解除,回访的具体执行等。

第二十七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居间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居间合同的拟定,居间引入的合规审核、居间管理情况内部检查等。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室负责居间申请的审批,居间合同在总经理或授权分管总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居间人内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应完整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资料,以真实身份如实填写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指《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申请表》,并与公司签订《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该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居间合同到期,公司对居间人资格进行重新审查,经审查,居间人符合相关要求的,居间合同可续签;经审查,居间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居间合同则到期终止。居间合同到期或解除,公司将停止发放居间人的居间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或变更居间人与客户的居间关系,自公司确认之日起,停止发放该居间人的居间报酬。

(一)该居间人与客户建立的居间关系与事实不符;

(二)客户或居间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与该居间人或客户的居间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该居间人签属的《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解除以公司发出通知为准。

 (一)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自律规则或公司管理规定的;

 (二)居间人存在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应当按协会要求完成网上培训课程,并向公司提供完成培训的证明用于核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加强对居间人的培训,通过各种培训渠道和方式,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期货基础知识,不断提高居间人的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协会要求在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向投资者揭示居间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投资者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

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客服部门安排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营业场所和官网公开投诉处理流程,建立投诉记录台账,妥善处理居间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居间人管理过程留痕。居间人档案应当记载居间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训情况、开展居间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处理情况、考核情况等信息。居间人档案应当自首次签署居间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对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业务流程进行监督。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检查,通过查阅资料、人员访谈等方式对居间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视,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居间人的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平安期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进行问责和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风险合规部、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1.0版,2017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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