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1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出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