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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 时间: 2015-07-15
  • 文章来源: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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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鸡蛋品种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八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九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提货单交割
  第十六条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铁矿石合约可采用提货单交割,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签发日期等。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
  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
  铁矿石合约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为4万吨或其整数倍。
  第十九条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2个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主动沟通协商货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一条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个自然日(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通知日。
  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提单号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如果货物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十二条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三条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卖方仍未发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四条货物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物检验前)10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到场监收。
  (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检验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的铁矿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留存2个月。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货物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首先根据装船时检验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物交收时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允许3%的溢短。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40000吨,装船水分检验结果为6%,卸船时质检机构的水分检验结果为8%,则卸货时应按40000÷(1-6%)=42553(吨)足量验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a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a×(1-8%)吨,溢短为[a×(1-8%)-40000](吨)。
  (四)卸货完成当日,卖方根据港口出具的磅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明细,买方应在当天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
  买卖双方在完成报关和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确认后卖方会员最迟于下一交易日14:00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买方会员应在卖方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14:30前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同时,买方将三方确认后的有效提货单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户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买卖双方不按以上程序进行交收确认的,双方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于确认当日14:00前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同时应签订《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铁矿石合约的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详见附件20),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交易所不再受理由于交收品质和数量引发的争议申请,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在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闭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买方会员发送货款补齐通知,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下一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闭市后,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其余货款在卖方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二十八条买方应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分别向交易所和卖方提交质检报告,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商品品质检验信息,卖方应在买方填写品质检验信息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卖方如对买方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买方提交检验报告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以卸货时的抽样存样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卖方提出争议时,复检费用先由卖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差异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检验费、差旅费等)由卖方负担;否则,该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买方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退还卖方交割保证金,终止交割。
  (二)由于天气、压港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卖方应在导致延误当日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最终交收时间。
  (三)由于卖方除天气之外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四)由于品质检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继续交割;不符合的,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第三十条提货单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割保证金,交割终止。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对双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分别处以罚款。
  第四章 滚动交割
  第三十一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合约适用滚动交割。
  第三十二条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至第9个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三条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三十五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三十八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交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十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四十一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四十二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交割违约处理在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后进行。
  第五章 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适用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四条一次性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次性交割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五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四十六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第四十七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其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买方和交割仓库。对任一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交易所将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仓库仓单,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四十八条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对于鸡蛋品种,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该批次鸡蛋复检,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全部货款暂不支付。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复检结果,若复检合格,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3的规定,卫生指标复检不合格,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在原交割仓库或买卖双方协商交割地点更换合格货物,换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对鸡蛋全部交割质量指标检验,并且检验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将卖方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货款。若卫生指标合格,仅其他指标存在问题,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解决质量争议。
  第四十九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鸡蛋以外的品种,卖方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鸡蛋品种,卖方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
  第五十条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
  第五十一条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12)》。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黄大豆1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五十三条黄大豆1号可以采用散粮或麻袋包装进行交割。
  第五十四条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的,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包装费用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五十五条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五十六条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五十七条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七章 黄大豆2号交割标准
  第五十八条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 D001-2013)》。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黄大豆2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条黄大豆2号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黄大豆2号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二条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六十三条黄大豆2号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八章 豆粕交割标准
  第六十四条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六十六条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六十七条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九章 豆油交割标准
  第六十八条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十章 棕榈油交割标准
  第六十九条棕榈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2-2011)》。
  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0《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棕榈油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十一章 玉米交割标准
  第七十条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13)》。
  (自C1601合约开始,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15)》。)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七十二条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七十三条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七十四条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七十五条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十二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第七十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聚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十七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七十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十三章 聚氯乙烯交割标准
  第七十九条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交割注册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自V1604合约开始施行)
  第八十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5《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八十二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十四章 焦炭交割
  第八十三条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6《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7《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十四条焦炭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八十五条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八十六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八十八条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八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九十条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九十二条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五章 焦煤交割
  第九十三条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8《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9《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九十四条焦煤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九十五条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九十六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煤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焦煤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煤流中进行。
  第九十八条焦煤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九十九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煤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条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煤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一百零二条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入库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六章 铁矿石交割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铁矿石交割可以采用提货单交割或标准仓单交割。
  第一百零四条铁矿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2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3)》。
  第二节铁矿石标准仓单交割
  第一百零五条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零六条铁矿石交割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零七条铁矿石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0吨。
  第一百零八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一百一十条铁矿石检重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七章 鸡蛋交割
  第一百一十五条鸡蛋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23《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 JD001-2013)》。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4《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鸡蛋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六条交易所推荐品牌鸡蛋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免检入库,鸡蛋推荐品牌的企业资格、免检条件和名录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鸡蛋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同一货主入库的鸡蛋应采用重量统一的纸箱和蛋托包装,纸箱和蛋托质量应符合鸡蛋交割质量标准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鸡蛋合约交割单位为5吨。
  第一百二十条鸡蛋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
  货主应当在到货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检验费用、昼夜作业费用、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二十一条鸡蛋入库时,货主应当提供防疫证、来自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原件,并将三证提交指定交割仓库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鸡蛋入库最早抽样时间为交割月首个交易日,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恒温库外进行。鸡蛋质量检验应以5吨的整数倍进行组批。
  第一百二十三条鸡蛋检重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对鸡蛋包装物抽样检验重量,并根据包装物重量检验结果,折算入库鸡蛋净重,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鸡蛋应当整箱入库,入库重量与实际交割量差不应超过±20千克。不足或多余部分,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货主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入库的,按照入库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入库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鸡蛋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二十六条鸡蛋应当整箱出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依此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提供出库鸡蛋的防疫证、来自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自标准仓单注册日至最后交割日期间的鸡蛋重量损耗由卖方客户承担,鸡蛋每天重量损耗比例交易所另行公布。
  鸡蛋重量损耗在鸡蛋入库时由交割仓库代收,出库时转交买方客户。弥补鸡蛋重量损耗可以为现金结算或提供与交割品同一批次的鸡蛋。若采用现金结算,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买方结算,并将重量损耗部分货款与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转交给买方: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注册仓单的,按照仓单注册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注册仓单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货主对出库鸡蛋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且货物未出库情况下提出。货主应当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并由交易所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争议复检的数量应以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提出。鸡蛋复检所抽样品出库到检验机构过程中应采用0-5℃恒温运输,否则复检结果视为无效。
  复检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买方垫付,复检结果与出库质量要求相符的,相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复检结果与出库质量要求不相符的,其中卫生指标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卖方负担;若卫生指标符合,仅感官指标、蛋重、新鲜度等指标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八章 疫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适用于鸡蛋品种。
  第一百三十一条疫情信息以及疫区认定以农业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交割仓库停止办理交割货物入库业务,交割厂库停止签发仓单。
  第一百三十二条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对于处在疫区的卖方仓单,卖方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前,在非疫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点或买卖双方协商交割地点更换合格货物,换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对鸡蛋全部交割质量指标检验,并且检验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将卖方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若货物尚未出库,则交易所对处于疫区的交割货物的卫生指标进行检验,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检验合格的,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余款在卖方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检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前,在非疫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点或买卖双方协商交割地点更换合格货物,换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对鸡蛋全部交割质量指标检验,并且检验合格,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12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卖方不能按时提供合格货物,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将卖方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提货通知单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货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农业部疫情解除公告发布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业务的交割仓库或厂库恢复办理交割业务。
  第十九章 纤维板交割
  第一百三十五条纤维板合约标准交割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25《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3)》。
  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6《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三十六条纤维板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纤维板交割单位为500张,标准品每8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替代品每7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纤维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一百三十八条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章 胶合板交割
  第一百三十九条胶合板合约标准交割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27《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1-2013)》。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8《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条胶合板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胶合板交割单位为500张,标准品每8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替代品每7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胶合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割时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一百四十二条胶合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胶合板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一章 聚丙烯交割
  第一百四十三条聚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29《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PP001-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聚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聚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聚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一百四十四条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0《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聚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丙烯合约价格中。
  第一百四十六条聚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二十二章 玉米淀粉交割
  第一百四十七条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玉米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玉米淀粉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四十九条玉米淀粉检重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40千克装每袋扣除0.1千克,830千克装每袋扣除2.5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五十条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40±0.5千克或830±5千克。交割品为4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为83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相应货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仓库代收代转。
  第一百五十一条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玉米淀粉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第一百五十三条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五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入库商品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一百五十五条玉米淀粉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玉米淀粉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三章 交割费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2元/吨。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
  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豆粕、豆油、棕榈油检验费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1元/吨。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焦炭、焦煤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铁矿石交割手续费为0.5元/吨。
  鸡蛋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交易所另行公布。
  纤维板、胶合板交割手续费为0.01元/张;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玉米淀粉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五十九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豆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
  豆油、棕榈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
  玉米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焦炭、焦煤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铁矿石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5元/吨天。
  鸡蛋、纤维板、胶合板仓储费,玉米淀粉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
  第一百六十条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交易所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一百六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一百六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章 交割违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割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一百六十五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一百六十六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一百六十七条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交割及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货单等相关业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细则附件2、4、6、8、10、12、14、15、17、19、22、24、26、28、30、32分别为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因市场发展需要,相关品种交割仓库将不定期进行调整,用户如需了解相关品种的最新交割仓库名录,请访问本网站“业务指引/交割业务指引 /仓库名录”栏目获取交割仓库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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