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
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
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
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
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
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
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
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
误或延迟;
3.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
据错误或不完全;
4.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
误;
5.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7.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全面了解期货交易
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
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
定进行金融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金融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
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金融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金融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
平仓合约且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则,交易所将按照交割规则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或实物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
期日风险;金融期货合约到期前,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且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则,您将面临强行平仓风险或交割违约风险,由此产生的
费用和结果将由您承担。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股票、债券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金融期货市场以股票、债券等现货市场为基础,金
融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金融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
的风险。
四、金融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
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
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
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仅是对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
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金融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
别,平安期货有限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连续交易规则要点
(一) “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
交易所已规定的连续交易品种及连续交易时间为:黄金和白银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2:30;铜、铝、铅、锌
的连续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1:00。法定节假日(不包含双休日)前第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不再交易。
新增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规定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二) “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对于目前连续交易品种而言,交易日是指前一工作日的21:00
开始至当天15:00结束。
(三) 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即20:55至21:00,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
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
(四) 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乙方的报价在一
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五) 更多连续交易相关规则请登录交易所网站查询或拨打400-888-4567咨询,如交易所连续交易相关规则发生变化以交易所最
新规则为准。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
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因连续交易时间银行不支持跨行转账,请提前在银期转账报备账
户中准备好充足资金。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其他方式转入资金,甲方将顺延至日盘期间处理。乙方进行入金操作后务必及时电话通知
甲方确认是否到账,确认电话:400-888-4567。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确认入金导致强行平仓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损失由乙方承
担。
第四条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开户、资料变更、有价证券提取等业务。
第五条 当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持仓时,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都应该特别关注并合理控制在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六条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乙方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被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
担由此产生的结果。乙方应时刻关注自已账户的资金、交易和持仓等情况,同时保持预留电话的畅通。
交易日结算后,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
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当于连续交易集合竞价前30分钟追加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
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七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乙方在
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则视作乙方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八条 乙方应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防范盗码及以“委托理财”等名义对敲转移他人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可能因为计算机终端、通信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结算未能完成或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原因,对交
易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暂停交易,乙方须密切关注交易规则变化并及时登录交易所或公司网站查询。
第十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